“言论自由”无法让你逃脱诽谤罪
- 公民记者

- 3月2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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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依法治国”是当今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共识,对于“言论自由”的司法界定也已成为现实世界十分重要的话题。到底什么是「言论自由」?言论自由绝不是「造谣自由」,其中一条最重要的红线就是「妨害名誉」。近期在美国与台湾都出现“驱逐绿卡持有者”事件,归根结底的原因是他们误以为在西方民主国家乱说话就没有后果,不用负任何法律责任。
近年来,由于媒体报道失实,道德沦丧,各种假新闻不绝于耳。然而,这并不代表利用所谓的言论自由去损害或破坏”他人名誉“,甚至阻碍国家“文明进步”的内容或行为,就不会予以惩治!其实,许多具备正常思维的人都能明白“言论自由不是逃脱诽谤罪的理由”,否则,就会严重干扰和损坏社会应有的公序良俗,也会搞乱国家的基本价值理念!
道理很简单,构建社会文明的基本条件是人与人之间必须体现相互尊重。如果不能形成“相互尊重”,岂有文明秩序、何谈文明进步?所以,一旦出现涉及损害他人名誉,支持独裁专制体制、散播恐怖主义与行为、高谈种族优先与灭绝、宣扬网络(现实)霸凌与恐吓、骚乱与杀戮、制造虚假信息与传播、习惯污言秽语、颠倒是非等等,都应受到严惩,因为以上这些内容根本就不在言论自由的范围内!
任何不利于维护和促进文明社会秩序的言论,都不可能成为“言论自由许可的范围”!民主制度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,言论自由是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与核心保障。但它并非绝对权利,而是受到法律的约束的权利,如果“言论自由”中出现了伤害和破坏文明秩序的内容与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,否则,无法维护和保障文明的社会秩序,也会严重干扰和破坏民主制度建设的健康发展!
法国反邪教协会 UNADFI 败诉 CAP-LC
反邪教协会认为,只要转载《查理周刊》的文章,他们就可以拒绝更正其诽谤言论,因为《查理周刊》并没有受到起诉。但他们错了。他们认为,如果他们转载或引用他人发表的文章(本案中是《查理周刊》),而这些文章没有被诽谤受害者起诉,他们就不会被判刑。事实并非如此。第三方转载或引用诽谤性文章是一种新的侵权行为,与最初发表侵权文章的人所犯的侵权行为无关。受害者完全有权起诉那些转载和引用文章的人,而无需起诉原始来源。
Reynolds v. Times Newspapers(1999)
该案提出了“负责任的新闻报道”原则,即媒体如果未履行基本的查证义务,就可能构成诽谤罪。
支持“武统台湾”的陆配和支持“哈马斯” (恐怖组织)的哥大学生,都是在支持“非文明的野蛮行为”!利用“言论自由”破坏言论自由,或者说利用“言论自由”颠覆民主制度(文明制度),被无良的警察和政客们操纵、欺骗和误导,使无数普通民众长期陷于互害或焦困之中,亟需改变。






